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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拨打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电话0555-6748126。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办理机构: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股)或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