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81221/202601-00061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教育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教育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当涂县教育局听证标准 | |
| 关 键 词: | 听证标准 当涂县教育局 | ||
| 索 引 号: | 003081221/202601-00061 |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教育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教育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当涂县教育局听证标准 |
| 关 键 词: | 听证标准 当涂县教育局 |
一、听证标准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