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71108917/202311-00030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城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涉企收费清单】当涂县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25年版) | |
| 关 键 词: | 城管 涉企收费 | ||
| 索 引 号: | 771108917/202311-00030 |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城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涉企收费清单】当涂县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25年版) |
| 关 键 词: | 城管 涉企收费 |
当涂县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2025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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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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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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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马价费〔2015〕47号;马政办〔2015〕40号;《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3号令) |
产生城镇垃圾的单位 |
详见收费依据中的相关文件 |
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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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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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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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县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免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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