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71108917/202605-00001 | 信息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分表及流程图)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城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权责清单分表(含依据、条件、程序)】当涂县城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2025年) | |
| 关 键 词: | 城管 行政许可 | ||
| 索 引 号: | 771108917/202605-00001 |
| 信息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分表及流程图)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城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权责清单分表(含依据、条件、程序)】当涂县城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2025年) |
| 关 键 词: | 城管 行政许可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县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 受理责任 公示办理许可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 书面核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2. 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3.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依法组织相关活动,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4.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 决定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在决定后规定时限内颁发。 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4 送达责任 在法定时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5 信息公开责任 将行政许可决定(涉密信息除外)主动、及时、准确地在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6 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做到全过程记录。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2 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等却未依法组织的。5 在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或“吃拿卡要”的。6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不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 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 城管 | |
| 2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县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 受理责任 公示办理许可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核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 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依法组织相关活动,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4.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 决定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在决定后规定时限内颁发。 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4 送达责任 在法定时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5 信息公开责任 将行政许可决定(涉密信息除外)主动、及时、准确地在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6 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做到全过程记录。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2 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等却未依法组织的。5 在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或“吃拿卡要”的。6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不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 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 城管 | |
| 3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1 受理责任 公示办理许可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核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 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依法组织相关活动,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4.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 决定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在决定后规定时限内颁发。 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4 送达责任 在法定时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5 信息公开责任 将行政许可决定(涉密信息除外)主动、及时、准确地在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6 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做到全过程记录。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2 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等却未依法组织的。5 在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或“吃拿卡要”的。6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不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 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 城管 | |
| 4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县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 1 受理责任 公示办理许可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核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 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依法组织相关活动,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4.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 决定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在决定后规定时限内颁发。 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4 送达责任 在法定时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5 信息公开责任 将行政许可决定(涉密信息除外)主动、及时、准确地在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6 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做到全过程记录。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2 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等却未依法组织的。5 在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或“吃拿卡要”的。6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不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 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 城管 | |
| 5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县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1 受理责任 公示办理许可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核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 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依法组织相关活动,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4.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 决定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在决定后规定时限内颁发。 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4 送达责任 在法定时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5 信息公开责任 将行政许可决定(涉密信息除外)主动、及时、准确地在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6 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做到全过程记录。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2 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等却未依法组织的。5 在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或“吃拿卡要”的。6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不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 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 城管 | |
| 6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 受理责任 公示办理许可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核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 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依法组织相关活动,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4.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 决定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在决定后规定时限内颁发。 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4 送达责任 在法定时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5 信息公开责任 将行政许可决定(涉密信息除外)主动、及时、准确地在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6 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做到全过程记录。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2 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等却未依法组织的。5 在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或“吃拿卡要”的。6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不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 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 城管 | |
| 7 | 行政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县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1 受理责任 公示办理许可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核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 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依法组织相关活动,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4.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 决定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在决定后规定时限内颁发。 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4 送达责任 在法定时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5 信息公开责任 将行政许可决定(涉密信息除外)主动、及时、准确地在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6 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做到全过程记录。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2 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等却未依法组织的。5 在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或“吃拿卡要”的。6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不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 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 城管 | |
| 8 | 行政许可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市,县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 受理责任 公示办理许可所需的全部材料、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核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2. 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依法组织相关活动,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4.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 决定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在决定后规定时限内颁发。 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4 送达责任 在法定时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5 信息公开责任 将行政许可决定(涉密信息除外)主动、及时、准确地在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6 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撤销许可等处置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做到全过程记录。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2 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等却未依法组织的。5 在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或“吃拿卡要”的。6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 不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 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 | 城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