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71108917/202401-00019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城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公共服务清单】当涂县城市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 |
| 关 键 词: | 公共服务 城管 | ||
| 索 引 号: | 771108917/202401-00019 |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城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公共服务清单】当涂县城市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
| 关 键 词: | 公共服务 城管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明确到具体股室) | 备注 |
| 1 | 城市管理 | 12319城管热线受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二、推进平台建设。各地应统筹协调1231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统筹规划,科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 | 当涂县城市管理局 指挥协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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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城市管理 | 城市公共厕所保洁和管理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 当涂县城市管理局 环境卫生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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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城市管理 | 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和处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03.01实施)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 2015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 2015修正)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该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当涂县城市管理局 环境卫生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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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城市管理 | 建筑垃圾的处置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005.06.01实施)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水平。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2005.06.01实施)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当涂县城市管理局 市容秩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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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城市管理 |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当涂县城市管理局 园林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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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城市管理 | 城市绿化养护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辖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当涂县城市管理局 园林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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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城市管理 |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 当涂县城市管理局 园林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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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城市管理 | 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指导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辖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当涂县城市管理局 园林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