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81301/202603-00007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机构: 当涂县发改委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当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听证标准
关  键 词: 听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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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当涂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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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当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听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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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听证标准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358            信息来源:  当涂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6-03-03  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联系单位:当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太白中路农业农村局10楼

电话:0555-673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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