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59869057/202403-00040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养老/通知
发布机构: 当涂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当政〔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03-24 名       称: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98763 关  键 词: 养老 被征地农民
政策咨询机关: 当涂县人社局
索  引 号: 059869057/202403-00040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养老/通知
发布机构: 当涂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当政〔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03-24
名       称: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  键 词: 养老 被征地农民
政策执行机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98763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9944            信息来源:  当涂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3-24  08: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补充规定》(当政〔201164号)进行修订完善,对我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县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完全失地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本政策执行后且依法征地的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待遇或缴费累计180个月以上,可凭缴费凭证一次性或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收管理中心提供。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在征收土地安置人员中,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分别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征收管理中心确认补贴对象的补贴时间等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协助确认补贴对象身份资格及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情况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补贴对象建立个人账户,给予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从登记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征收土地每亩5.56万元标准筹集,今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收管理中心、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县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县财政解决。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收管理中心协同配合,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转存到本县被征地基金专户。社会保障费用的入账凭证纳入土地报批材料。社会保障费用转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用地缴费单位。

(四)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预提费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落实对账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继续按照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当政〔201164号)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通知执行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从20231月起,月基础养老保障金最低标准由目前的220元调整到400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待遇或缴费累计180个月以上,今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4000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月基础养老保障金最低标准的调整,继续参照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五、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被征地人员的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    

20243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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