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81096/202412-00004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司法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文字解读】《关于修改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6748126 | 关 键 词: | 文秘工作 |
| 政策咨询机关: | 当涂县司法局 |
| 索 引 号: | 003081096/202412-00004 |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司法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文字解读】《关于修改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关 键 词: | 文秘工作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6748126 |
2024年11月25日,我县印发了《关于修改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当政〔2024〕6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文件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确保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并结合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范性文件政策清理工作,县司法局牵头开展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2023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发布、批转以及经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所有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清理范围。
二、研判和起草的过程
此次清理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完成。
(一)拟定清理目录。县司法局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并综合往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对清理范围内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共梳理出13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
(二)提出清理意见。梳理审核之后,按照 “谁起草、谁清理,该部门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职能的部门或文件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清理”的原则,将13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发至各相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并要求清理范围内各部门现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不在参考目录中的,也需一并提出清理意见。负责牵头清理的单位,在征求文件涉及部门的意见后,及时提出文件清理意见。
(三)确定清理结果。经过催报、汇总、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初步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2024年11月13日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5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涂县社区组织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当政〔2011〕107号)
修改:删除第十条。
(二)《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当政办〔2017〕33号)
文件中第三大点第二小点,“1.明确租赁标准和规范要求。关于租赁期限,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且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年限;”修改为“1.明确租赁标准和规范要求。关于租赁期限,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且一律不得超过20年。”
文件中第三大点第二小点,“3.建立分级备案制度。以县、乡镇为主建立农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我县情况,租赁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应在乡镇、园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1000亩以上(含)的在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1500亩以上(含)或单个项目跨村流转的,应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修改为“3.建立分级备案制度。以县、乡镇为主建立农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我县情况,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含)至100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10000亩(含)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层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三)《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当政办秘〔2021〕23号)
文件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修改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5倍”。
文件中“申请人须具有本县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2年(含2年)以上。”修改为“申请人须具有本县姑孰镇社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文件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进行工商注册(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修改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出租车和网约车、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进行工商注册(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四)《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涂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当政〔2022〕15号)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根据审计局的审计结论”。
四、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县司法局法规股 陶晓翠
咨询电话:0555-674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