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001320300/202502-00002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房屋征收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文字解读】《关于修改<当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当政〔2013〕57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6798610 | 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 征收 房屋 |
| 政策咨询机关: | 当涂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
| 索 引 号: | 0000001320300/202502-00002 |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咨询/房屋征收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文字解读】《关于修改<当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当政〔2013〕57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 征收 房屋 |
| 政策执行机关: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6798610 |
2025年1月8日,我县印发并施行《关于修改<当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当政〔2013〕57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当政〔2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通知》的宣传解释,主动回应公众关切,保障《通知》顺利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当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当政〔2013〕57号)文件自2013年施行以来,历时久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提高政策的严谨性和操作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需对文件进行适当修改。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知》根据多年来征收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对当政〔2013〕57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使征收工作更简便易操作,同时调整补偿标准以适应征收工作需求,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3-2024年,委托评估机构对全县房地产价格、搬迁费用、过渡费用等进行摸底调查,学习考察周边县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1. 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发布政策调整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 2024年7月11日,向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发函征求意见。
3. 2024年7月18日,组织各乡镇、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民代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
4. 2024年8月12日、11月4日,县政府召开当涂县征收补偿政策调整征求意见研讨会和工作推进会。
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各方意见或建议7条,采纳4条,主要包括企业搬迁费标准、就近入学、危重病病种确认等方面的建议。在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意见或建议反馈。
(三)风险评估:2024年7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于8月1日备案。
(四)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2024年12月20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12月27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2024年12月30日,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六)文件发布:2025年1月8日,印发《通知》。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工作开展更加平稳、有序、高效。
五、主要任务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通知》对当政〔2013〕57号文件的七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三个条款,删除了二个条款。
(一)因机构改革,原文件第四条第一款将“县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修改为“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二)修改了原文件第十七条。
1. 明确了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的认定方法。
2. 定义了住宅房、商业用房、企业办公仓储用房的概念和认定方法,以及“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法。
(三)修改了原文件第十九条。
明确了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规定了住宅房、商业用房优惠购买面积20㎡的计算标准和超面积购买标准;规定了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建设成本价、市场价的确定程序。
(四)修改了原文件第二十条第二款。
更加准确地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删除了“在马鞍山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的限制。
(五)修改了原文件第二十一条。
规定了搬迁、住宅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等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住宅房、商业用房搬迁费提高至每户1000元;临时安置费每人每月260元;房屋产权调换期房安置过渡期按36个月计算;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门市房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经营房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
(六)修改了原文件第二十三条。
简化了申请、审核程序,沿用了原文件关于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残疾、低保、高龄等情形的补助。
(七)修改了原文件第二十四条。
调整了征收企业用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和计算方式。
(八)增加了三个条款作为《通知》的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增加了住宅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在我县购买住房规定减免契税的规定,被征收人子女因征收转学,在本县就近安排入学的规定,以及征收工作经费的列支原则和使用用途条款。
(九)删除了原文件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
删除了安置房重置价、成本价、市场价等价格标准的相关规定,删除了文件解释机关的条款。
六、创新举措
(一)平衡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使补偿安置更加公平、合理,满足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的需求。
(二)提高了相关补偿安置标准,更加切合实际需要。
(三)充分维护被征收人权益,增加了减免契税和就近入学的条款;保障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增加了项目征收工作经费条款。
政策文件主要修改内容
|
序号 |
政策要素 |
原文件 |
现文件 |
|
1 |
搬迁费 |
住宅、商业:每户600元; 企业:可搬迁的设备,按评估价值的5%或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补偿。 |
住宅、商业:每户1000元; 企业:可搬迁的设备,按评估原值的5%;或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补偿,最高10万元。 |
|
2 |
临时安置费 |
每人每月150元,过渡期18个月,超期按2倍标准支付。 |
每人每月260元,过渡期36个月,超期按2倍标准支付。 |
|
3 |
停产停业损失 |
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每月15~30元,产权调换过渡期24个月; 企业:每月按房屋补偿费的5‰,一次性补偿6个月。 |
商业用房:门市房每平方米每月30元、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20元,产权调换过渡期36个月; 企业:每月按房屋补偿费的5‰,一次性补偿6个月;或按前1年的税后月平均利润,一次性补偿6个月。 |
|
4 |
房屋差价 |
根据房屋重置价及年代折旧计算房屋差价,由被征收人补差。 |
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同类型相等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不支付房屋差价。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价差或面积调整系数。 |
|
5 |
指定奖励面积 |
老城区(护城河以内区域)的被征收人自愿到指定安置小区的,每户奖励10㎡。 |
无 |
|
6 |
高层奖励面积 |
安置在高层的给予7%的奖励面积。 |
无 |
|
7 |
减免契税 |
无 |
住宅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我县购买住房的,按规定减免契税。 |
|
8 |
就近入学 |
无 |
被征收人子女因征收转学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其过渡居住住址,结合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
|
9 |
征收工作经费 |
无 |
征收工作经费按照“谁投资、谁承担”的原则,按项目征地成本的5%列支。 |
七、保障措施
1. 加强政策培训、宣传、解释、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政策解读、组织召开政策培训等形式,扩大宣传范围。
2.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策修改的作用,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政策,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3. 完善各类补偿安置信息的公示公开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当涂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法规政策股 唐海
咨询电话:0555-679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