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59869057/202509-00006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通知
发布机构: 当涂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当政办〔2025〕8号
成文日期: 2025-09-15 名       称: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40821 关  键 词: 环境应急
政策咨询机关: 当涂县生态环境分局
索  引 号: 059869057/202509-00006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通知
发布机构: 当涂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当政办〔2025〕8号
成文日期: 2025-09-15
名       称: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  键 词: 环境应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40821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9922            信息来源:  当涂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9-19  12: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当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15       

 

 

当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

2.4 县专家组

2.5 县现场指挥机构 

2.6 乡镇、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2.7 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3 预防与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事件报告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响应措施

4.5 响应终止

5 应急处置

5.1 现场处置程序

5.2 危险区的隔离

5.3 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

5.4 现场应急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6.4 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和资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4 技术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应急资源的管理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合作与交流

8.4 预案管理与修订

8.5 监督考核

8.6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称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11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日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18日实施)。

1.2.2 规章规范

1)《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1.2.3 相关预案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日起施行);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22日起施行);

4)《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马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当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马鞍山当涂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内(不包括年陡镇)或发生在县外但对我县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当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马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上一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事件发生地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平行联动。

图1.png

1.6-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员:县政府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4 县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 县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乡镇、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7 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各级政府组织形成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卫健、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联动机制。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机制,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案件移送、联合演练等工作。

2)建立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指定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及时通报。

3)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 预防与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指挥部通过预警信息作出相应的预警,不断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县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预警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3.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每级预警方式主要通过固定电话和手机迅速进行,然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会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县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政府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镇(园区)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由县政府按相应程序向省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

4)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现或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镇政府(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在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程序,由县政府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镇(园区)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事件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必须立即上报指挥部。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立即报指挥部,确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等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

4.3 应急响应程序

1)各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并按本预案应急事件的划分等级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对级、级突发环境事件,在30分钟内报告县指挥部,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若确定启动预案则立即对受理中心下达启动指令。

3)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县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舆情、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污染处置组在现场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后,提出处理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并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进一步采取诸如责令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护和撤离等措施。必要时,县指挥部召集专家组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如污染事故较大、影响面积广,确定为级、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及时向上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受理中心或指挥部联系,请市指挥部工作组到场共同处置。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随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如需其他单位协助的,报县指挥部同意后,由综合协调组联系有关单位。

4.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园区)、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事发地镇政府(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事发地的镇(园区)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4.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在事发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4.4.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现场处置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环境事件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级应急预案,企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现场指挥部的现场处置程序如下: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事故引发物质、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配合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配合企业建立警戒区,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专家的预测和建议,配合事故发生企业指挥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非应急救援人员疏散,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4)现场控制。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和急救方法。现场指挥部调动区内和周边可用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物资,提供物资保障,根据需要联系消防队、医疗机构。

5)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类型,联系专家组,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事件发生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工作。

5.2 危险区的隔离

1)事件现场隔离区划定方式、方法

事件现场隔离区的划定要考虑影响污染物扩散的主要因素:如风向、风力和主要危险源地点等。

对于较高突发环境事件要根据事件的特性来划分事件中心区域(事件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在有风的条件下,适当调整警戒范围。根据泄漏物质特性以及当时风向和事发企业厂区内地面环境状况,由县指挥部划定紧急隔离区域,除污区域和支援区(见图5.2-1),以便及时开展抢险和救援。

图2.png
5.2-1事故处理管制区域划分示意图

2)事件现场隔离方法

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有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除消防、应急处置人员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在警戒线周围设置警戒标志或画警戒线。

在发生紧急事故时,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状态划分出危险区、安全区。根据危险物质泄漏情况建立警戒区,对污染危险区采用拉警戒线、挂警示牌等方式隔离,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5.3 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

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天然气泄漏及火灾爆炸等严重威胁现场人员生命安全的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有权做出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的撤离,或全部人员撤离的命令,并指挥协调各企业完成本企业内的人员疏散活动。

在发生严重的泄漏事故时,应依据当时的风向选择确定上风向的一侧作为紧急集合地点,等待进一步的指令。当经过积极的灾害急救处理后,灾情仍无法控制的,由现场指挥部下达撤离命令后,现场所有人员按自己所处位置,选择特定路线撤离,并引导现场其他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5.4 现场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展开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一定现场应急措施,企业类事故影响范围局限于企业厂区内,应急救援以企业自救为主。若影响范围蔓延出企业厂区,则事件升级,需由现场指挥部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若发生移动类事件,首先运输人员必须积极自救,同时应通知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镇政府(园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园区)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镇(园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事故易发的镇(园区)要在重点部位设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动态管理;各工业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对队员的培训,形成由县、镇(园区)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保障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镇(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镇(园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每年应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项资金,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 技术保障

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队伍建设。

8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8.1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当涂县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和当涂县环境应急物资库。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1 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通过宣传,使应急人员了解和掌握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何启动紧急警报系统、如何安全疏散人群、消除污染等基本操作。

8.2.2 培训

当涂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的主要内容:本应急预案的内容;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污染控制与清除的一般知识;人身安全防护知识;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性能、使用与维护方法。

8.2.3 演练

当涂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演练的主要内容:现场环境状况的快速测定,污染源的应急处置,中毒人员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8.3 合作与交流

当涂县应急领导小组应建立与当涂县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并加强与其他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交流应急管理经验,支援应急救援活动等。

8.4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当涂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及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5 监督考核

当涂县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当涂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对各级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等进行考核;配合当涂县财政局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8.6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6.1 奖励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6.2 责任追究

造成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环境事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事件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的;

6)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在对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8)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9)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0)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当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政办〔20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工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县级应急储备物资。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环境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影响群众,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因地质灾害或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县城和乡镇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相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零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各级文化广播站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发布及有关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进行现场灭火与泄漏控制。

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通信保障工作。


附件3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单位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三、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委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运和紧急配送工作。

六、转移安置组

由属地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监测媒体报道情况和网络舆情情况,开展舆论引导,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八、社会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调查评估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十、专家组

当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指导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

1)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根据全县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对事发现场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事态评估、信息发布、级别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污染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抢险救援、应急终止及污染损害赔偿等工作提出建议,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为县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5)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

6)指导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

7)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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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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