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98204772/202601-00015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工商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 ||
| 索 引 号: | 098204772/202601-00015 |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工商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