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81096/202602-00008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司法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司法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公共服务清单】当涂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 |
| 关 键 词: | 司法行政 | ||
| 索 引 号: | 003081096/202602-00008 |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司法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司法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公共服务清单】当涂县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
| 关 键 词: | 司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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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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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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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备案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县公证处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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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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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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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损坏换发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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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1.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安徽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http://www.sft.ah.gov.cn。2.《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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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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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
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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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协调县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教师的作用。 |
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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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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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县公证处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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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主动服务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