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8107x/202603-0002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机构: 当涂县交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关  键 词: 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00308107x/202603-0002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机构: 当涂县交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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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名       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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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988            信息来源:  当涂县交运局         发布时间:  2026-03-25  09:21

 

案情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9日,当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工作中发现,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对一起货物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装载案件中的涉案车辆皖E22***车货总重超过100吨,该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当涂县某运输公司,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当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调查中发现,该运输公司未将该起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其公司从业人员通报。

处理结果:

当涂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参照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生产经营者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教育意义:

该起案件凸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空转”,隐患排查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未将信息传递到一线,导致制度“空转”。告知义务悬空,责任形同虚设,这种“做样子”的安全管理无法真正消除隐患,反而为事故发生埋下定时炸弹。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无小事,隐患排查治理和通报机制是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必须将制度融入日常运营,确保隐患排查、记录、通报、整改等环节形成闭环,切实履行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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