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71108917/202604-00015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城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公示公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
| 关 键 词: | 城市管理 | ||
| 索 引 号: | 771108917/202604-00015 |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当涂县城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公示公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 关 键 词: | 城市管理 |
当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马(当)综执责停(改)通字〔2026〕规划第1号
刘玉蓉:
经查,你在当涂县姑孰镇振兴中路309号二层以上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恢复场地原状。你单位整改完毕后,请及时与本机关联系。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确定你的有效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7日
联 系 人:孙庆春、戴前银 联系电话:0555-6757061
联系地址:当涂县姑孰镇振兴中路61号 邮政编码: 243100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使用《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