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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59869057/202502-00077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文秘工作/通知
发文机关: 当涂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成文日期: 2025-01-08 发布日期: 2025-01-09 
发文字号: 当政〔20255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当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当政〔2013〕57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法规政策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98612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当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当政〔2013〕57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当政〔202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将《当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当政〔201357号)文件部分条款作出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征管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并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件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按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对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用途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用途与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或不明确的,以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被征收房屋主要类别:

(一)住宅房:被征收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居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利用住宅房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房屋征收时按照住宅进行补偿,同时按其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二)商业用房:一般分为门市房和经营房。门市房是指一层临道路、商业街,房屋登记用途为商用,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房屋。经营房是指位置不临道路、商业街或在一层以上的,具备门市房其他条件的房屋。

(三)企业、办公、仓储用房。”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面积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同类型相等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差价或面积调整系数。

安置房面积超过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住宅房以安置房建安造价优惠购买,商业用房以同类型安置房市场价的70%优惠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住宅房以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商业用房以同类型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产权调换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住宅以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给被征收人,商业用房以同类型安置房市场价结算给被征收人。

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建设成本价、市场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经县征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四、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通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的搬迁、住宅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等费用,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住宅房、商业用房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每户1000元。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按每人每月260元标准计算;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门市房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补偿,经营房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标准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自腾空交房之日起按3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的,支付36个月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时,按规定标准的2倍结算。被征收人使用周转用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时,按规定标准结算。逾期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逾期15天(含)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

(三)装饰装修补偿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特殊情况的,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危重病的,每人补助3万元;

(二)残疾1级的每人补助2万元,残疾2级的每人补助1万元;

(三)低保家庭每户补助1万元;

(四)高龄补助:8089周岁的每人补助0.5万元,9099周岁的每人补助1万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补助2万元。”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征收企业、办公、仓储用房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搬迁费:可搬迁的设备,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最高10万元;或按评估原值的5%支付一次性搬迁、安装费。原料、成品、半成品及办公用品等搬迁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属破坏性拆除的设备,按评估结果的70%支付一次性搬迁费。需搬迁的设备等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限内腾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按房屋补偿费的5‰,一次性补偿6个月;或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前一年的企业税后月平均利润,一次性补偿6个月。企业处于闲置状态的,不予补偿。”

八、删去第六章原第三十二条、原第三十四条。

九、第六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住宅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我县购买住房的,按规定减免契税。”

十、第六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子女因征收转学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其过渡居住住址,结合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十一、第六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征收工作经费按照‘谁投资、谁承担’的原则,按项目征收成本的5%列支。其中,办公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占3%,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项目按时完结奖励占2%,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征收实施单位。”

十二、将原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当政〔201357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本通知公布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有规定。

 

当涂县人民政府    

202518        

 

当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3630日当政〔201357号公布,根据202518日当政〔20255号《关于修改<当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当政〔201357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征管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征收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财政、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征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准备

第七条  县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县城建设投资计划,会同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房屋征收计划批准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转让、析产、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的除外);

(五)设立或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县征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及以上事项书面告知县公安、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房屋面积和房屋性质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有关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定后,委托有资质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测绘,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测算征收补偿费用,初步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需要县公安、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档案等有关部门提供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和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核实。

第十条  初步拟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经县征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项目名称和征收目的;

(二)征收的范围;

(三)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四)征收实施时间;

(五)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六)产权调换的房屋拟安置地点;

(七)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八)补助和奖励条件及标准;

(九)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十)其他征收与补偿的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县征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及其附着物、构筑物等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依法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征收与补偿

第十六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适当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并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件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按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对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用途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的用途与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或不明确的,以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被征收房屋主要类别:

(一)住宅房:被征收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居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利用住宅房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房屋征收时按照住宅进行补偿,同时按其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二)商业用房:一般分为门市房和经营房。门市房是指一层临道路、商业街,房屋登记用途为商用,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房屋。经营房是指位置不临道路、商业街或在一层以上的,具备门市房其他条件的房屋。

(三)企业、办公、仓储用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面积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同类型相等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差价或面积调整系数。

安置房面积超过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住宅房以安置房建安造价优惠购买,商业用房以同类型安置房市场价的70%优惠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住宅房以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商业用房以同类型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产权调换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住宅以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给被征收人,商业用房以同类型安置房市场价结算给被征收人。

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建设成本价、市场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经县征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通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搬迁、住宅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等费用,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住宅房、商业用房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每户1000元。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按每人每月260元标准计算;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门市房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补偿,经营房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标准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自腾空交房之日起按3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的,支付36个月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时,按规定标准的2倍结算。被征收人使用周转用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时,按规定标准结算。逾期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逾期15天(含)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

(三)装饰装修补偿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特殊情况的,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奖励5000/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危重病的,每人补助3万元;

(二)残疾1级的每人补助2万元,残疾2级的每人补助1万元;

(三)低保家庭每户补助1万元;

(四)高龄补助:8089周岁的每人补助0.5万元,9099周岁的每人补助1万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补助2万元。

第二十四条  征收企业、办公、仓储用房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搬迁费:可搬迁的设备,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最高10万元;或按评估原值的5%支付一次性搬迁、安装费。原料、成品、半成品及办公用品等搬迁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属破坏性拆除的设备,按评估结果的70%支付一次性搬迁费。需搬迁的设备等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限内腾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按房屋补偿费的5‰,一次性补偿6个月;或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前一年的企业税后月平均利润,一次性补偿6个月。企业处于闲置状态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由县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单位用房,被征收单位应无偿腾空拆除,需要重新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经县征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征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项目征收结束后,应及时将征收与补偿档案移交县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被征收人的信息录入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征收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征收工作人员擅自修改被征收人姓名等协议内容,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征收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在征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测绘)报告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住宅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我县购买住房的,按规定减免契税。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子女因征收转学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其过渡居住住址,结合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第三十四条  征收工作经费按照“谁投资、谁承担”的原则,按项目征收成本的5%列支。其中,办公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占3%,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项目按时完结奖励占2%,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征收实施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施行。《当涂县姑孰路房屋拆迁管理补偿安置办法》(当政〔200244号)、《关于修订当政〔200244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当政〔20121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按原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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