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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59869057/202603-00020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房屋征收/通知
发文机关: 当涂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房屋征收
成文日期: 2026-03-17 发布日期: 2026-03-17 
发文字号: 当政办秘〔20265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规范》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当涂县征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98610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规范》的通知

当政办秘〔20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当涂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317日        

 

  

当涂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规范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加强征收计划管理,强化源头管控

(一)实行计划编报制度。各乡镇(园区)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县征管中心申报下一年度征收计划,申报时需明确拟征收项目名称、范围、土地性质及面积、投资估算、实施时限等要素。县征管中心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供地计划、重点项目建设安排,对申报计划进行联合审查与可行性论证,形成年度征收计划草案,报县政府批准。未纳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征收;未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和房源的项目,不得启动征收,确保征收资金预存机制严格落实。

(二)强化计划刚性约束。年度征收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征收实施单位需严格按计划推进征收工作。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调整计划的,须履行审批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征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方可调整计划。对未启动或未按计划完成的征收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需向县征管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二、加强征收流程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一)规范征收全流程管理。征收工作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落实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细化从征收启动到净地交付各环节的责任主体与工作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监督,确保征收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开展。征收实施单位应制定征收残值资产处置方案并做好处置工作;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后,需及时开展场地清表与土地交付工作。

(二)落实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认定。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合法性认定由县征管中心组织实施,规划区外由属地乡镇负责,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建、构筑物)的用地、规划等情况进行合法性认定。认定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被征收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申请复核。合法认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重要依据,未经过合法性认定或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强征收评估管理,确保结果公正

(一)统一评估机构委托主体。征收项目需委托评估机构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后,由县征管中心签订委托合同;特殊情况下需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应当报县征管中心备案。

(二)强化初评结果公示与修正。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评估机构负责对结果进行解释说明,发现错误应当及时修正。

(三)建立初评结果评审制度。县征管中心收到初步评估结果后,对评估对象补偿金额较大的项目,应选定1家未参与该项目的评估机构作为评审机构,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评审。评审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针对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县征管中心。若评审意见指出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问题,县征管中心可根据评审意见向受委托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双方就初步评估结果开展沟通。

四、加强存量安置房管理,盘活闲置资产

(一)健全存量安置房动态台账。存量安置房指2023年以前交付且完成集中安置后剩余的安置房。县征管中心需联合乡镇(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青山控股集团,对存量安置房进行全面清查,健全动态管理台账。

(二)鼓励选择存量安置房进行安置。建立存量安置房统筹调剂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全县范围内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存量安置房安置。对于顶层存量安置房,可给予相应补贴:配备电梯且无跃层的,每套补贴3万元;未配备电梯且无跃层的,每套补贴5万元;顶层带有跃层的,跃层面积予以赠送。

(三)盘活存量安置房资产。针对长期闲置的存量安置房,依法依规推进市场化运营。通过出租、出售或抵押融资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建立运营管理台账,确保数据实时更新并实现共享。

五、加强征收档案管理,实现全程可查

(一)明确归档范围。征收档案收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批准文件、征收决定(或征地批文)、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调查登记资料、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协议、付款凭证、会议纪要、公示照片、信访处理材料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材料,确保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二)落实归档责任。征收实施单位需在项目征收完成后的6个月内,负责征收档案的收集、整理与移交工作。县征管中心承担征收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职责,负责接收、归档和利用征收实施单位移交的档案。

(三)推进数字化管理。推进征收档案数字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永久保存与综合利用,为征收档案数据在相关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利用提供保障,为征收决策、政策制定及纠纷调解提供支持。

本规范自2026417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2.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附件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一、启动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年度征收计划,制定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完成征收准备工作。

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县征管中心书面通知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三、选定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若规定时间内协商无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或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

四、开展调查登记。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征收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测绘机构开展房屋测绘,组织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调查结果需经被征收人确认。

五、合法性认定。县征管中心(县城规划区以外由属地乡镇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建、构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六、公布调查认定结果。调查登记及合法性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七、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县征管中心会同征收实施单位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县征管中心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内容。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征管中心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八、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谁投资、谁承担原则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并出具证明,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九、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实施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十、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若涉及200户以上,房屋征收决定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初评结果公示与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负责解释说明,发现错误及时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由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十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完成补偿安置、腾空交房等事宜。

十三、申请强制执行

(一)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征管中心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县政府应书面催告其履行搬迁义务。

(三)申请执行。被征收人在书面催告的搬迁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搬迁的,县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2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园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实施单位应制定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征收准备工作。

二、勘测定界。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勘测定界成果须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

三、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实施单位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基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调查并确认结果,严禁在调查结果上伪造签名。调查结果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园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实施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时,需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园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六、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通知其补办;通知后仍未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禁止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伪造签名。签订协议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八、落实征地及社保费用。按照谁投资、谁承担原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须足额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九、土地征收报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编制征地报批材料,由县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十、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园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一、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搬迁、临时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十二、申请强制执行

对个别未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但不履行的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未签订协议的情形

1.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县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草拟,经县征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作出。

2.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县政府应书面催告其履行义务。

3.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县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不履行协议的情形

1.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由县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未在决定规定期限内腾退的,县政府书面催告其履行义务。

3.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县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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