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59869057/202206-00013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土地征收/通知 |
| 发文机关: | 当涂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土地征收 |
| 成文日期: | 2011-06-26 | 发布日期: | 2011-06-26 |
| 发文字号: | 当政〔2011〕6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当涂县人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6798767 |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当政〔201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补充规定》已经2011年5月16日县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
2011年6月26日
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当政〔2005〕67号),结合本县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扩大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
(一)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由原县城区扩大到县城规划区及当涂经济开发区规划区;
(二)当涂青山河工业园区、当涂现代农业示范区;
(三)本县境内实施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 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障金标准。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障金,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第四条 建立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
(一)自愿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或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发放一次性参保补贴4000元,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二)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关于印发〈当涂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当政〔2008〕98号)规定减缴4000元的被征地农民,每人补发一次性参保补贴4000元。
(三)被征地农民申领参保补贴,凭《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本人转户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委会(社区)审核、所在乡镇(当涂经济开发区)复核后,报县人社局审批后发放。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从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制度。
(一)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保障金期间死亡的,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一次性补助费为死亡人员生前4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费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不得重复享受。
(二)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 60日内,凭死亡人员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申领手续。超过申报期限的,取消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申领资格,并追回其多领的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六条 加强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征收。
(一)县国土局要加大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征收力度,按时足额征收到位。对经营性用地应征收的保障资金,每季度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及时解缴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专户。
(二)本规定施行后,当涂经济开发区、姑孰镇、太白镇在新征用地资金安排上,应优先将被征地农民20%安置补助费保障资金安排到位。所在村委会(社区)要在20%安置补助费保障资金到位后7日内,负责将保障资金足额解缴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专户。
第七条 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发放时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发放时间,由领取《当涂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的次月起发放,调整为签订征地协议的次月起发放。
第八条 各乡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当政〔2005〕67号)和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