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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59869057/202204-00021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土地征收/通知
发文机关: 当涂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土地征收
成文日期: 2005-06-24 发布日期: 2005-06-24 
发文字号: 当政〔200567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当涂县人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98796

 

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当政〔20056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当涂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    

2005624日     

 

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适应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耕地依法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凡本县城区内完全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来源,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中筹集,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一)统筹基金来源如下:

1.划拨土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出让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其中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2.土地补偿费标准的40%

3.筹集的统筹基金利息;

4.其他资金渠道。

(二)个人账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为个人账户基金。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二档:一档3600元;二档60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三、领取条件和标准

(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待遇。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或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本《办法》实施后次月起支付。

今后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领取《当涂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的次月起发放。

(二)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保障金和个人账户保障金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保障金80元。

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15元,其中基础保障金85元,个人账户保障金30元。

个人缴费6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40元,其中基础保障金90元,个人账户保障金50元。

四、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参加,当涂工业园区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参加。

2.保障对象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填写花名册,出具有关证明,并予公示。

3、乡镇(当涂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

4、县国土部门审批。

5.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当涂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

(二)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加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办理参加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办法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办理被征地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办理参加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五、个人专户管理

(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经办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其个人专户由个人缴费组成,个人专户记账利率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个人专户用于支付个人保障金,个人专户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共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基本养保障金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依法予以追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障金,免征税、费。

六、资金征收与管理

(一)统筹基金由县国土资源局按上述规定标准收缴。从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中筹集的资金,收缴日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土地补偿费标准40%资金收缴日期,以《当涂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当政〔200416号)实施之日起执行。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资金由本人向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一次性缴纳。今后新征地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资金由县国土资源局按本人选定的缴费标准,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除。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资金、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个人申报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到县财政局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有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未足额征缴和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老保障基金按社保基金管理,通过存银行,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转借、挪用、挤占、截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

七、与其他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

(一)被征地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从1996年起可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15年(含15年)以上的,能承担相应缴费义务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到城镇就业后,符合条件的仍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的本息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三)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分别按规定同时享受;若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上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解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5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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